各投标人:
我单位组织实施的潮安区、海丰县供销烘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F2308BG15-ZCY5)于2023年09月12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作出如下澄清与说明:
一、招标文件修改:
1.条款号:《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条 第11页,原文“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投标登记截止日”,现文:删除(说明:第3.5.3属于资格条件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2.条款号:《招标文件》第20页,原文: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或竣工验收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现文:删除(说明:第3.5.3属于资格条件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3.条款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第51页,原文“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或竣工验收相关证明资料。”现文:“注:①业绩起始时间、合同金额均以施工合同为准。②若以联合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则仅以联合体牵头方为准。③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上述评审要点的有关合同关键页复印件。”
二、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如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内容存在矛盾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原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
招标代理:广东正采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