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8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三、《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实验室设备和医疗设备等2个品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